山东省机构编制工作政务督查暂行办法
点击:46433 发布时间:2011-06-17 所属分类:政策法规 上传单位:办公室  作者:admin 打印
  为实现机构编制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,改进工作作风,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,确保政令畅通,推动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,根据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     一、督查工作职责划分
       各级编办的综合处(科)是协助本单位领导开展政务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,承担督查事项的立项、组织协调和综合反馈工作,主要负责抓好涉及全局性综合性工作部署、本级机关管理制度以及领导批示、指示的督查落实。各业务处(科、室)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业务事项的督查落实。
        二、督查工作原则
        (一)实事求是。督查立项必须根据上级和本部门领导指示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,督查过程中要认真检查工作落实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,督查报告必须做到真实、准确、全面。
        (二)注重实效。督查工作要讲求效率,保证质量,坚决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、敷衍塞责等现象,以保证各项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,推动机构编制工作深入开展。
        (三)及时办理。对于督查事项,承办单位要抓紧办理。交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,必须按时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。遇有特殊情况,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,必须按时报送办理进展情况,做到事事有结果,件件有回音。
        三、督查工作主要内容
        (一)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党委、政府关于机构编制工作重大决策、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;
        (二)机构编制部门重要会议、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;
        (三)重要文件、电报规定事项和上级领导批示、指示、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;
        (四)人大建议、政协提案及公文办理情况;
        (五)其他需要落实的事项。
        四、督查工作程序和方法
        (一)立项。对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由综合处(科)提出督查的项目和承办单位,报办领导同意后立项;立项一般一事一项,内容复杂的可分解成若干具体项目然后再立项;立项时要履行有关登记手续。日常工作的督查可不立项,由各业务处(科、室)按职能分工办理。
        (二)交办。督查事项立项后,由综合处(科)通知承办单位办理;交办一般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,特殊情况也可电话或口头交办;交办要做到具体明确、手续完备,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。
        (三)承办。督查事项一经立项,承办单位必须抓紧办理,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或计划,明确专人负责。承办单位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,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;办理时限较长或一时难以落实的情况要及时报告进度;对于紧急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要随时上报。对承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,提出建议。
        (四)催办。督查事项部署后,综合处(科)要及时催办,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(未注明时限的,一般在20天内)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,未办结的要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。对重要和紧急事项,要随时掌握办理进度,不得延误。对特别重要的或久拖不决的事项,经办领导批准,可派人前往督办。
        (五)协调。对承办单位难以单独完成的任务,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。一般性的事项,由综合处(科)负责协调。涉及全局性的问题或特别重大的事项,综合处(科)先提出预案和建议,请办领导出面协调。
        (六)报告。督查工作完结,承办单位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,向综合处(科)反馈办理结果,报告必须做到事实清楚,结论准确,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出。
        (七)归档。督查事项办结后,按档案管理规定需要归档的,由承办单位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送档案室。
        五、督查工作纪律
        (一)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在思想上、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,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制度。
        (二)对督查事项不能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如期办结的,将予以通报批评;对久拖不决或借故不办贻误工作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。
        (三)遵守职业道德,正确使用督查工作权力,自觉接受监督;坚持实事求是,讲真话,报实情,敢于反映决策不落实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,严禁在督查工作中搞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。
        (四)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、法规,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督查事项,要严守秘密;不能扩大影响的督查事项,须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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