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(备案)申请书”填写指南
点击:56217 发布时间:2010-12-01 所属分类:办事指南 上传单位:办公室  作者:admin 打印

 "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(备案)申请书"(见表格1)主要有21项指标,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:
    单位名称:事业单位如有经审批机关批准使用的多个名称,应在封面上填写单位的"第一名称",在表格(第2面)的相应栏目中填写"第一名称"及其他名称,并将其他名称用括号括起。但不得填写未经审批机关(或举办单位)批准使用的事业单位自定的名称。在《条例》具体实施前已经批准成立并刻制了公章的单位,须在封面的栏目上加盖事业单位公章。
    申请日期: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当日日期。
    住所:填写本单位所在地的市、区(县)、乡(镇)及街道门牌号。
    举办单位: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,填写其直接上一级的行政主管单位;非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、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(如国有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),填写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(如某公司)。
    经费来源:按实际情况填写。如财政拨款、自收自支、举办单位拨款或举办单位部分拨款等。
    开办资金:填写经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事业单位资产(含固定资产、流动资金和其他资金)数额。
    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:填写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称及账号。尚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的单位,暂不填写此栏目。
    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:由党委、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,填写党委、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,并填写其批准成立机构的文号;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(非经党委、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),填写举办单位及其批准成立机构的文号。
    执业许可证书:属于《条例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业单位,填写其执业许可证书的名称、号码;其他事业单位不填写此栏。
    机构规格:指由审批机关批准的机构规格;不定规格的,此栏不填。
    人员编制:经机构编制部门核批的编制员额,直接填写;非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,填写主管单位核批的定员数,并在数字后面注明"(定员)";未核批定员数的不填写此栏。
    从业人数:指单位的实有在职人数,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录用的人员(不含离退休返聘人员、短期临时工、季节工以及未按有关规定招用的人员等)。
    分支机构:指单位下(分)设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,有多级分支机构的只填写第一级分支机构,不要填写内设机构。
    宗旨和业务范围: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和业务服务项目,填写时应使用规范用语。
    (待登记)法定代表人意见:填写"本申请书所填写的情况属实",加盖(待登记)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。
    举办单位意见:由举办单位填写"同意"或对事业单位填写的栏目内容予以补充说明或更正。
    登记管理机关(受理人)意见:对经审查,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、真实有效,并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人员签署"同意受理"的意见,并注明受理日期。
    登记管理机关(审核人、负责人)意见、事证第XX号、公告刊登情况、证书颁发情况(副本份数、发证人):由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人员填写。
    领证人及领证日期:由领取证书的人签名,并填写领取证书的当日日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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